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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磊练杆坑
收起左侧

关于偷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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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不会去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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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多一个朋友多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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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去不去,坚决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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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谁知道坑主叫什么?坑在那?公布下、 另外那个坑主、我想告诉你、穷疯了可以去要饭、别给中国人丢脸, 还有那个带大众帽子的那个、CNM  别给我们显眼、穷你可以别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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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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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onermb 发表于 2011-6-18 23:18



    顶!看够判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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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闲来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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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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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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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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