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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十二届体育大会钓鱼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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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省第十二届体育大会钓鱼比赛

竞赛规程


一、竞赛时间

2014年6月28日~29日

二、竞赛地点

待定

三、参赛单位

(一)以各市为组团单位,省直管县绥中、昌图可以单独组队。

(二)各市原则上由代表团组队参赛,若因条件所限,代表团未能组队,可由各市县(市、区)钓鱼协会、俱乐部等组队参赛。

(三)每个城市可组织12队参赛(每队4人)。

四、比赛项目

(一)个人手竿对象鱼(尾数)

(二)个人手竿混合鱼(重量)

(三)个人手竿综合(混合+对象)

(四)个人抛竿(总重量)

(五)个人抛竿(单尾重)

(六)个人抛竿综合(单尾重+总重量)

(七)个人全能(手竿+抛竿)

(八)总团体(四名参赛运动员总成绩)

五、运动员资格

(一)居住在辽宁省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经有资质的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二)运动员须于比赛前10天,按照辽宁省体育局有关规定注册。(三)运动员不能跨区域参赛,其所代表城市以本人二代身份证住址为依据。

六、参赛办法

(一)每队可报领队、教练各1人,参赛运动员共4~8人(男女不限),替补运动员2人。

(二)报名后,运动员名单不得更改。

(三)参赛运动员须办理赛事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竞赛办法

(一)手竿比赛,运动员分A、B、C、D区垂钓,其中对象鱼和混合鱼各两场,每场70分钟;抛竿比赛分A、B区垂钓,分上、下两场,每场3个小时。

(二)对象鱼比赛限用3.6米手竿1 支,混合鱼比赛限用4.5米手竿1支,线长度不超过竿长30厘米;抛竿比赛限用3.6米以下抛竿2支。

(三)各参赛队按报名顺序凭参赛证在赛前抽签确定钓位。运动员的钓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换。

(四)手竿比赛限用鱼钩1~2枚,必须使用无倒刺钩;抛竿比赛鱼钩不超过8枚,提倡使用无倒刺钩。

五)钓具、钓饵自备,比赛严禁打窝。严禁使用有害鱼类生长和影响生态环境的饵料。禁用以“拉拉糊”为代表的各式刮饵,禁用以“麻团”为代表的各式二次附着上饵,禁用米饭饵(含米粉搓饵、米粉昆布丝拉饵),禁用果冻饵,禁用各种活饵。

(六)赛前运动员不得试标、调标,鱼护必须经裁判员检查同意后方可入水。

(七)比赛开始与结束均以发令信号为准,结束信号发令后,运动员立即竿停止垂钓,在钓位等候裁判员记录成绩;未入护的鱼不计成绩。

(八)钓位号正前方为本人垂钓区域,竞赛过程中,不得越过相邻两名运动员中线,如失手偏左偏右,应主动收回,重新抛掷。

(九)运动员一律自钓自取,独立操作,不得涉水垂钓和取鱼

(十)比赛中途运动员需离开钓位,必须报告裁判员,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十一)违规处罚:运动员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国竞技钓鱼运动员道德行为规范》《竞赛规则》,或者有其他不当行为的,根据情节,将酌情给予处罚。

(1)一般违规者,裁判员将给予口头批评、警告直至扣分的罚。

(2)严重违规者,取消比赛资格。

(3)对违反体育道德,弄虚作假者将给予通报,并在三年内不准参加辽宁省钓鱼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八、成绩计算办法

(一)运动员成绩以钓获鱼的尾数或重量计算,按区结分;实行倒计分制,即尾数或重量多者得1分、次者得2分、再次者得3分……以此类推。

(二)单得分相加少者名次列前;得分相同,则以副本分(单场次得分先后)排列名次。

(三)团体成绩由各队运动员得分相加确定,得分少者名次列前;得分相同,则以副本分(单场次得分先后)排列名次。

九、录取名次及奖励

(一)各单项比赛均录取前六名,给予奖励。如参赛人(队)数不足录取名次数时,按实际参赛数录取名次,名次分值不变。

(二)比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彰相关集体和个人;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三)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将按照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和辽宁省钓鱼协会的相关标准,计算个人技术等级分,等级分采用多次比赛累加计算的方式,达到一定分数颁发国家级、省级钓鱼大师等证书。

十、报名与报到

(一)各代表团将报名表一式两份,于比赛前30天分别报送至:

辽宁省体育总会

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四路10号

电话/传真:024~23206665

邮编:110179

辽宁省钓鱼协会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15号

电话/传真:024~86278443

邮编:110031

电子信箱:lndyxh@126.com

报名表须经各代表团审查,并加盖公章。报名后,运动员名单不得更改(单项竞赛规则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不得无故弃权。赛区报到时,各代表队在已报运动员名单中确认正式参赛运动员,同时取消替补运动员名额。

(二)各代表队于赛前一天到指定赛区报到。报到时,应交验运动员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有资质的医疗单位出具的运动员体检健康证明和运动员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

十一、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

大赛仲裁委员会和主要裁判员由辽宁省体育总会、辽宁省钓鱼协会选派。

十二、参赛费用

各代表团参赛费用按辽宁省首届体育大会经费开支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反兴奋剂工作

比赛期间,组委会将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进行兴奋剂检查,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十四、其他

(一)本规程解释权归属省体育局。

(二)未尽事宜,由本次赛事承办单位辽宁省钓鱼协会另行通知。

(附报名表)


辽宁省体育局


辽宁省体育总会


辽宁省钓鱼协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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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向远方的比赛发出祝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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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校长,组团参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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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祝比赛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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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祝比赛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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