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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地点
预赛 第1场:2010年6月6日
信翔生态园
预赛 第2场:2010年6月27日
常兴庄渔场
锦 标 赛:
2010年8月15日
待定
总 决 赛:
2010年9月12日
待定
二、参赛资格
2010年注册登记的北京市钓鱼协会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成员。
三、报名费
会员:150元/人/场
四、项目设置
(一)手竿钓鲫鱼比赛
(二)手竿钓混养鱼比赛
五、比赛规则
1、每场比赛时间视比赛场地情况分别为70或90分钟。
2、运动员按规定时间到达赛场后,凭参赛证按顺序抽签确定钓位,运动员在裁判员引导下分区按顺序排队入场,对号入位。
3、参赛运动员不得擅自更换钓位,比赛运动员不得互通信息,比赛中如需要离开钓位须经分区裁判长批准。
4、参赛钓具一律按规定自备,可携带符合规定的备用竿一支,准许交替使用钓具,不得用两支以上钓具同时下水垂钓。饵料自备,不得使用有毒饲料、虫饵以及其他有害鱼类生存的诱钓物质,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不得传递饵料。禁止毁窝,禁止双钩以外挂饵料垂钓,否则视为违规行为。比赛前任何钓具不得入水。
5、比赛一律自钓、自取、自存,比赛开始与结束均以信号发令为准。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收竿,将钩、标提出水面,未入护的鱼一律不计成绩,不得将结束信号发出后的鱼获装进鱼护,等候裁判员计量记录。未计量前,包括零鱼获者在内的所有运动员不准提动鱼护,签名后方可离开钓位,否则视为违规行为。统计鱼获鱼量时其他运动员不得围观。
6、比赛必须挂立标垂钓,主线至标尾长度不得长于50公分。
7、比赛中禁止喧哗,禁止使用发生计时器,不得乱丢垃圾。每场比赛结束后运动员须将本钓位清理干净。
8、对象鱼比赛限用3.6米手竿一支(±3公分),混养鱼比赛限用4.5米手竿一支,线总长度是竿长±30公分,鱼钩1至2只,规格栓法不限,必须使用无倒刺鱼钩。
9、运动员的垂钓区域以左右邻位的中心线为准,不得超出。垂钓点离距离必须超出竿长,如失手超出应主动收回重新抛投,越位抄鱼不计成绩。
10、死鱼不计成绩,故意伤害鱼体者视为违规行为。
11、比赛期间禁止换人,否则视为违规行为。
12、对违反上述规则的行为,分别采取下列处罚:
第一次罚该场比赛成绩3分,第二次取消该场比赛成绩。运动员故意犯规并对他人比赛造成严重影响者,取消该场比赛成绩。运动员作弊、弄虚作假、投放毒饵及其他有害鱼类生存的物质、干扰他人比赛、不服从裁判、无理取闹及其他严重违规行为者,经裁判长批准,取消比赛成绩。
13、成绩计算:
比赛采用倒计分制排定名次,第一名为1分、第二名为2分,以下名次依此类推。对象鱼(仅以鲫鱼为有效鱼)比赛以每位运动员在比赛中的鱼获尾数决定。以鱼获的尾数确定运动员分值,以分值排定运动员的名次;
钓混养鱼比赛只以草、鲤、鳊、鲫等鱼鱼获的重量计算得分,鲢鱼、穿钉、白条及死鱼不计入成绩。在比赛中,未有鱼获者以所有赛区中的最大参赛人数为其得分。
个人单项名次以该单项比赛各场名次积分之和确定。若积分相同,则以单项成绩优劣次序,仍相同者以各自鱼获的总尾数、总重量作为评判依据依法确定。
个人总成绩以个人单项比赛的成绩之和确定。若积分相同,则以单场最好成绩、鲫鱼总尾数、混养鱼总重量依次确定。
采用以上各种成绩计算办法仍不能确定名次时,则以抽签方式决定。
六、录取名次及奖金标准
(一)录取名次:
每场预赛总积分前30名者获决赛资格;预赛每场前6名、决赛前6名获奖金及证书,参赛者均有纪念品一份。
(二)奖金标准:
预赛1~6名分别为6000元、3000元、2000元、1500元、1300元、1000元。
决赛第一名10000元,第二名6000元,第三名4000元。
七、赛事执裁
赛事组织执裁工作由北京市竞赛管理中心、北京市钓鱼协会选派有等级资质证书的裁判员担任。
八、申诉及仲裁
参赛运动员如对裁判的执裁有异议可在各场比赛成绩公布后半小时内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诉,由仲裁委员会受理。
九、保险事宜和免责声明
(一)告知义务:参加体育比赛有受伤的可能性。
(二)报名参赛选手须自行做好保险事宜,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不负责参赛人员发生的伤害医疗交通等任何问题的费用。
十、积分办法:
按比赛总成绩分。根据参赛选手每次参赛的总成绩(总名次)的前30名计分,各名次相应计分如下表(此类比赛为二类赛事):
名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20
| 21-30
| 分值
| 600
| 500
| 400
| 350
| 300
| 250
| 200
| 150
| 100
| 80
| 60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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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垂钓师评定标准为:
1、垂钓师:800分
2、高级垂钓师:1500分
3、垂钓大师:3000分且获得过一类比赛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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