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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钓鱼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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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1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市钓鱼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本协会会员的管理工作,依据本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  具有本市户口以及常驻本市的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士,本人爱好钓鱼活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在京的企、事业单位、区县钓鱼协会经申请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中的个人成员即为本协会会员。
(四)  团体会员入会注册费300元/年,个人会员入会注册费100元/年。
第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钓鱼爱好者可向区县钓鱼协会及团体会员单位提出申请;尚未建立钓鱼协会的区县、行业,钓鱼爱好者本人可直接向本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协会批准后,亦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二)  对本市钓鱼活动做出重要贡献的非本市人员,经批准,可发展为特邀会员。
(三)  本协会向会员颁发会员证,会员证须经年审合格登记后有效,未经年审合格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  会员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本协会的活动指:
(1)协会举办的钓鱼活动。
(2)代表本市参加省际竞赛或交流活动。
(3)代表本市参加全国钓鱼比赛。
(4)代表本市参加的国际间竞赛或交流活动。
(5)协会组织的培训、讲座等其他活动。
3、获得协会服务的优惠权。
(1)在本协会特约渔具店购买商品享受会员折扣价。
(2)在本协会指定渔场垂钓享受会员折扣价。
(3)享受本协会其他优惠服务。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1)会员有权通过来电、来信、来访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会员有权通过审议协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及本团体所发予的其他证明。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年审登记视为自动退会。凡自动退会的本协会三年内不接受其重新入会申请。
(二)  会员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并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利和声誉。
3、遵法守纪,注重友谊。
4、参加本协会举办的钓鱼活动或代表本市参赛省际、全国及国际间的钓鱼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参加年审登记。
7、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四条  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或严重损害本协会名誉,经理事会讨论,予以除名。被除名会员未经理事会特别讨论通过不得重新入会。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市钓鱼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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